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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8则(2022年7月29日)

时间: 2024-01-15 10:55:05 |   作者: 行业新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问题2: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还需要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问题4: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怎么样做账务处理?税率是多少?

  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物业公司不选择上述的“差额计税”,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全额计税,自然水的税率为9%。

  (2)选择差额计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因此还需要多做一笔会计分录:

  个人投资从事养貂,购买小貂和饲料等都是从农户处购买,没办法取得发票,现在是注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公司比较好呢?客户是外贸出口企业,销售的主要是貂皮(生皮)。

  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自产自销的貂皮(生皮)属于能够轻松的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

  纳税人享受自产自销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对于纳税人的注册类型是没有限制的,因此从事养貂销售貂皮(生皮)在增值税方面是没有限制的。

  投资者(自然人)若选择注册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规定这些注册主体不需要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只是涉及到“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自然人)若选择注册为公司,公司作为法人机构需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公司分红的时候股东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别的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作为养殖业的养貂,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养貂项目,属于“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第二项规定:“(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养貂项目只能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不能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公司制企业的个人股东,取得公司的股息红利的,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大家可以发现:个人投资养貂项目的,注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是比较节税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而注册公司制企业不但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取得分红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比如,从事农业的种养殖行业,所得税能够轻松的享受免税,在购进货物或服务时没办法取得发票,原因是对方是个人。没办法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但是我们又免税,最后还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因此,即使没取得发票也不会缴纳所得税,那么我们还需要什么税务风险吗?

  虽然企业从事种养殖等农牧渔项目能够轻松的享受企业所得税或合伙企业等“四业”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没有按规定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纳税调整后依然不需要多交所得税,但是对于纳税人依然还是面临着一定的税务风险。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请问:企业本该取得发票的,结果以收据等代替,以获得比开具发票较低的交易价格等,算不算违反上述的规定?如果税务机关给予1万元以下罚款,冤枉吗?

  问题7:公司租赁房屋无租金但需要付水电费,没有发票,水电费切割单可以入账吗?需要签合同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租赁房屋,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以不需要发票。

  同时,2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租赁合同,也是企业房屋租赁支出的必须的证据材料之一。

  公司对公账户有一笔进账10万元,但是没有开去,对方只需要收据;现在以法人备用金的形式支取这笔钱,也无另外的发票开进来,那么是不是要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在是小微企业,2.5%的企业所得税,交2500元钱税金之后,是能不用管发票的问题了,还是需要后续还是得补齐发票来?

  代理记账的会计说不用管了,但是朋友会计说还是要补齐,不然后面注销什么的会很麻烦,请教一下。

  企业销售商品没有在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取得货物购进发票,其销售商品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但是,如果在5年内补充取得购进商品的发票,可以按规定进行追补扣除,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按规定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 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有关的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允许超出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允许超出5年。

  同时,企业没有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还面临着一层税务风险,《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如果税务机关稽查发现给予1万元以下罚款,企业难道不冤枉吗?

  税务风险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备用金的名义借出资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商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公司制作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商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