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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23-11-27 21:40:14 |   作者: 新闻动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本府于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通过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的方式,向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提出书面意。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地址:荣昌区昌元街道兴隆街172号208室;邮编:402460;联系电线;联系人:杨永诚)。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到广顺街道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地址:广顺街道建设环保服务中心304,联系方式:,联系人:康士全)。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

  日内,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法律法规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本公告期限为

  井建设工程需要,荣昌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广顺街道天常村2、3组集体土地0.3624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2021〕14号)、《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21〕13号)和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顺街道天常村2、3组集体土地0.3624公顷,其中:天常村2组0.3622公顷、3组0.0002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附件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征收补偿费占

  ,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附件2)。1﹒土地征收补偿费。

  土地征收补偿费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按照35000元/人的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荣昌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

  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补偿标准为

  元/亩。涉及征收林地的,依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补偿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补偿标准做补偿。

  2﹒其他地上建(构)筑物以实际清理丈量为准计算,补偿标准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

  〕13号)文件附件3执行。3﹒支付方式。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补偿费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委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所有权人;广顺街道办事处及天常村村委会负责监督落实兑付给所有权人,青苗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由广顺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标准支付给所有权人。

  4﹒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拆除。有证房屋残值按标准补偿后,由广顺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拆除。有证房屋残值补偿标准:钢砼结构

  元/㎡,砖混结构30元/㎡,砖木结构25元/㎡,其它结构20元/㎡。四、不予补偿的情形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6人(附件1),具体人数以区政府按规定核准的人数为准。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来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5000元。六、社会保障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

  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二)补贴年限。

  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七、其他事项

  (一)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

  1﹒工业企业、经营性商业服务企业、规模化种植养殖企业设施设备需要搬迁的,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净值的15%~20%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2﹒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林(含果园、桑园、茶园等),按征收面积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每亩3000元;专用鱼池按水面面积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每亩3000元;持有相关证照的花卉苗木基地,按征收面积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