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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应对疫情帮扶企业政策申报办理指南

时间: 2024-01-08 04:55:24 |   作者: 火狐体育电竞app

  28.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申报办理指南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二条的规定:“外来员工自行返甬,乘坐二等座以下火车、长途汽车、客轮等交通工具的,按票价的50%予以补助。”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四条的规定:“双职工家庭中有在甬就读小学、幼儿园及托育子女,确实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小两口均在已开工非公企业的,给予每个家庭一次性补助500元。”

  以女方所在单位向属地街道申报,先拨付后审核,由企业发放至员工个人。单亲家庭由单方申报。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二条的规定:“通过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网站线上招聘后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级以上技能人才,按浙江省内宁波市外200元/人、华东地区500元/人、别的地方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

  线上办理:微信关注“中国宁波人才市场”微信公众号,关注成功后在首页点击“交通补助”菜单按钮,分类选择“高校毕业生”或“中级以上技能人才”,如实填写个人隐私信息及本人银行卡信息,并拍照或上传相关材料电子版,审核后由人力社保部门直接将补助打到个人银行卡。

  1.技能人才提供技能证书、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协议书(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2.企业开具的线上招聘说明(需注明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录用情况、线上招聘途径或网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向原创业担保贷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创业担保贷经办银行审核后,办理展期手续。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2019年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住宿、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物流配送、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小微企业,按企业正式复工后2个月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扶持力度。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在管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2个月财政补助。”

  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下调后2个月内,向属地街道申报,经审核后,由属地街道拨付给企业。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疫情期间文旅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不高于实际贷款利息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3个月,每家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

  1.文旅企业要求贴息补助申请报告(内容有公司基本情况、贷款凭证和付息凭证、企业要求贴息补助金额等);

  2.贷款证明资料(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内文旅企业新获取的银行贷款证明)。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支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拓展线上业务,加强与网络站点平台对接,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文体旅游、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新开发APP或利用互联网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业务的,按照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 给予10%技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十条的规定:“对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受疫情影响取消举办的市场化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鼓励受影响展会延期举办,延期举办的展会在享受原政策的基础上,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30%给予补助,其中延期安排到七、八月份举办的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

  2.取消举办的展会场馆预收定金票据、档期证明(含办展时间、展馆号、展览面积)复印件;延期举办的展会场馆租赁合同、场租费发票。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条的规定:“对宁波市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实施的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市级财政按照其投入(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和安全生产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经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复审;市财政局在企业结息日前将当期贴息资金划转到企业专用账户。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我市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因为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在兑现境外重点展会参展扶持政策时,展位费继续给予补助。”

  登录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并填写《拨付申请表》,报属地区县(市)商务部门审核后,拨付至参展企业。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企业确因防疫需要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观察人员、有租房(住房)但不能入住的人员,由各地统筹协调一批酒店宾馆、公寓旅社,帮助解决住宿困难,并给予每人每天不高于100元的住宿补助。”

  员工所在的非公企业向当地街道申报,经审核确认后拨付给企业。隔离期间由个人自负住宿费用的由企业发放至员工个人。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一条的规定:“鼓励各个地区和企业加强与外来员工输出地的对接,用“点对点”接送方式组织员工返甬。鼓励我市人力资源机构联动外地相关机构,按镇乡(街道)“打包”组合包车接送外地员工,对接送中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50%的补助。”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六条的规定:“鼓励企业多途径扩大招工规模,疫情解除后当月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上年同期每新增1人,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企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实施建议》(仑政〔2020〕5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小微企业自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吸纳首次来北仑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劳动年龄段内人员,每吸纳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新增职工用工补助。”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六条的规定:“鼓励企业多途径扩大招工规模,疫情解除后当月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上年同期每新增1人,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企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力资源机构向我市企业输送员工50人及以上并就业超过3个月的,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每家机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输送员工补助申报表》(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1)《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输送员工补助申报表》(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包括技工学校)在校学生顶岗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最高1000元奖励企业。”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九条的规定:“鼓励开展线上培训的规定,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企业发生的实际培训费用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比例不超过95%,每人实际培训费补助不超过800元。”

  向失业保险缴纳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备案后开展线上培训。完成后在宁波市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申报培训补贴,经失业保险缴纳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拨付给企业。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文件规定: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企业应于当月社保费申报缴款期限之前申请延期缴纳。延期缴纳申请只适用于所属期2020年1月起的已申报未缴款的社保费。

  企业可与北仑区(开发区)税务局预约,通过北仑区(开发区)税务局提供的钉钉、电子邮件等网络通讯工具和快读、邮寄等“非接触式”方式递交申请。也可向北仑区(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理由等信息,承诺延期缴费的期限,当场告知办理结果。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实施建议》(仑政〔2020〕5号)以及《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文件规定:

  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按正常渠道和流程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一、二、三类企业原已退税款不再追回;一、二、三类企业原未退税的,以及四类企业,按正常渠道和流程申报退(免)税。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实施建议》(仑政〔2020〕5号)文件规定: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纳税人,符合延期缴纳税(费)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费)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1.申请延期申报:登录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进入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界面,勾选需要延期申报的税种,填写完成“申请延期申报的理由”等内容,下拉选择联系人信息后,点击“提交”。

  2.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登录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进入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界面,勾选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税种,填写申请延期缴纳税额、申请延期缴纳期限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下拉选择联系人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后点击“提交”。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要经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且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标准要求,确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减免2020年餐饮住宿企业办理员工健康证有关费用。”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20〕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餐饮住宿企业未缴纳2020年度垃圾处理费的减半征收,已缴纳2020年度垃圾处理费的2021年减半征收。”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文件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公司能够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合乎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通过北仑区(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办理,电子税务局办理流程如下:

  纳税人登录宁波市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显示列表中选择“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并点击“在线办理”;进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界面以后,纳税人按照真实的情况填写提交《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在申报附加税费时,进入“附加税申报”模块,填报“计税(费)依据”栏时扣减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申报办理指南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台账等相关凭证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申报办理指南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与信息化部确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年度累计发行额的特殊的比例进行奖励,对承销非公有制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按2倍标准给予奖励。对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金融机构,给予每个项目10~30万元奖励。”

  向人行市中心支行申请。人行市中心支行会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局,再拨付至相关金融机构。

  3.中国货币网上发布的债券发行公告、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创设情况公告(如有)。

  根据《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小微非公有制企业贷款合乎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给予贴息性奖励。”

  向人行市中心支行申请。人行市中心支行会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局,再拨付至相关金融机构。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实施建议》(仑政〔2020〕5号)文件规定: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纳税人登录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进入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界面,确认填写的表单信息和附报资料后,点击“提交”。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6月底前,两家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全额免除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对其他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减半收取担保费,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免收区县(市)合作担保公司再担保费。”

  向宁波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申请。新增项目在缴纳担保费用时直接实施;存量项目申请退回或在项目转保时抵扣。

  根据《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抓好“三农”领域疫情防控、农产品生产保供和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甬党办传〔2020〕14号)第四条的规定:“在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对列入市级速生叶菜类蔬菜生产储备名单、且实际种植培养面积在5亩(含)以上的农业生产主体,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对实际种植培养面积给予每亩800元补助,提高菜农种植积极性。”

  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列入生产储备名单,经核实后,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

  根据《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抓好“三农”领域疫情防控、农产品生产保供和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甬党办传〔2020〕14号)文件精神,特明确家禽收购、生鲜奶收购、生猪调运补贴三项畜禽稳产保供补贴办理指南。

  (一)家禽收购补贴: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从2020年1月23日开始至响应结束日止,下同),市内家禽养殖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和定点屠宰企业按原订单(合同)收购本市活禽5万只以上的,市财政按其实际收购量给予鸡、鸭、鹅每只补助2元。

  (二)生鲜奶收购补贴: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市内乳品收购加工公司按原订单(合同)收购价收购市内奶农投售的合格生鲜牛奶的,市财政按其实际收购量每吨补助500元。

  (三)生猪调运补贴: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从市外调入的生猪补助标准为30元/头;对响应期之外的自2019年12月1日以来由市外调入的生猪补助按照甬政办发〔2019〕65号文件执行,补助标准为15元/头。

  家禽养殖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家禽定点屠宰企业、乳品收购加工公司、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1.家禽收购补贴:家禽养殖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家禽定点屠宰企业按照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家禽实际收购量,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所需基本资料及《收购活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生鲜奶收购补贴:乳品收购加工公司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所需基本资料及《收购生鲜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生猪调运补贴: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照入场登记数,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所需基本资料及《市外生猪调运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附产地检疫证复印件。

  区农业农村局经核实后,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联合行文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企业。

  根据《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抓好“三农”领域疫情防控、农产品生产保供和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甬党办传〔2020〕14号)第三条的规定:“加大粮食生产补贴力度,在保留原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对全年稻麦播种面积50亩(含)以上规模生产主体的直接补贴按实际种植培养面积由100元/亩提高到120元/亩,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土地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包括50亩,下同)且全年稻麦播种面积也为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补贴对象必须与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单、售粮卡保持一致。

  按大(小)麦或水稻实际种植培养面积给予每亩120元的补贴,其中市财政每亩承担60元。下列种植的大(小)麦或水稻面积不列入补贴范围:

  相关农户向街道按季提出补贴申请,经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下达补贴资金文件,及时兑付。

  根据《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抓好“三农”领域疫情防控、农产品生产保供和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甬党办传〔2020〕1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增设临时政策性叶菜价格指数保险,市、县两级财政补助95%的保费。”

  叶菜类蔬菜种植并投保面积在5亩(含)以上的全区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其他主体。

  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申请投保,在缴纳保费时直接实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86880619(上班时间);

  根据《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抓好“三农”领域疫情防控、农产品生产保供和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甬党办传〔2020〕14号)第六条的规定:“对因疫情影响面临困难的国内海洋捕捞企业,能申请办理暂缓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补缴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根据《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抓好“三农”领域疫情防控、农产品生产保供和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甬党办传〔2020〕14号)第六条的规定:“提前发放渔业油价市县部分补贴,缓解渔民当前生产经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