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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4-01-09 05:40:26 |   作者: 火狐体育电竞app

  池塘养殖是我市水产养殖的重要形式,也是我市水环境治理中要关注的重点对象。为全面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要求,切实整治我市池塘养殖中存在的尾水污染问题,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产业绿色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制定本方案。

  根据《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 4043-2021)《江苏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实施方案(2019-2022年)编制工作的通知》《宿迁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要求,按照“生态优先、依法依规、源头防控、分类施策、属地负责”的原则,加强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管理,严把准入关,有序推进现有池塘养殖循环化、生态化改造,推进养殖场尾水处理设施(设备)逐步实现全覆盖,强化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管理,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口监测网络建设,推进生产生态协调发展,实现水产养殖产业绿色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目标。

  全市范围内养殖水面100亩以上连片池塘、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大于50亩的池塘、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以及养殖尾水排放汇入国省考断面养殖水体。

  (一)全市新、改、扩建池塘养殖项目尾水,需执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相应排放要求。

  (二)自2022年6月1日起,全市养殖水面200亩以上单个养殖主体或连片池塘、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养殖尾水以及清塘水直接排入国省考断面所在河流的养殖塘体,试点执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中相应排放要求。

  (三)自2023年9月1日起,全市所有整治对象执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相应排放要求。

  (四)确保中央生态环境督察及“回头看”、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办披露问题中涉及到我市水产养殖的有关问题全部按照整改方案要求按期整改到位,并执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相应排放要求。

  (一)全面调查摸底。各县(区)要迅速组织并且开展池塘养殖情况调查统计工作,全面调查核实池塘养殖场(户)基本情况、所在养殖规划区、养殖方式、养殖进排水情况、尾水处理设施建设使用情况、养殖用地性质、相关行政许可情况(水利、农业农村和环评、排污口设置情况)等基础信息,尾水排口附近有国、省考断面的须注明。﹝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须各县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落实养殖规划布局要求。明确全市养殖水域功能区域范围,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三种基本类型。各县(区)要严格落实计划要求,对禁养区内已存在的水产养殖场(户),要有序引导、退出养殖功能;对限养区内已存在的水产养殖场(户),要控制养殖范围、规模、模式,确保大大降低水产养殖活动对外围水体的影响;在养殖区内,加快对现有水产养殖场(户)保障尾水水质达标的规范整治。(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按职责负责)

  (三)完善池塘水产养殖行政许可。无环评手续的池塘养殖场(户)要在2022年3月底前补办环评登记表,涉及敏感区域的应补办环评报告表,并严格落实环评要求。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排污口设置申请,由负责项目环评报表书(表)审批的同级生产环境部门审批,设置可能会影响防洪、通航、渔业及河堤安全的入河排污口,应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任部门意见。排污口申报时“排污口性质”应参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中排污口分类规则规定,按照“农业农村排污口”中的“水产养殖排污口”申报。提交审批申请之前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排污口设置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严禁违法抽取深层地下水用于养殖,在养殖规划区内,特殊养殖确需抽取浅层地下水的到当地水行政主任部门按程序申请取水许可。(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按职责负责)

  (四)推动养殖模式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养殖场(户)的真实的情况,2022年3月30日前制定生态化改造计划并有序推进实施。全市池塘养殖场(户)建议按照养殖水面面积的6%-12%建设完成尾水净化区或相关配套尾水处理设施。各县(区)可选择水系配套的集中养殖小区,利用排水沟渠,分片分区进行尾水净化,或因地制宜建设集中的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开展“绿岛工程”建设试点。积极发展环境友好型养殖业模式。鼓励工厂化生态养殖,对养殖用水进行循环利用。(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五)加强全过程监管。池塘养殖尾水应采取比较有效处理解决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在按照本方案要求达到《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之前,全市现有池塘养殖尾水排入地表水水域的应达到国家水产行业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周边是农田的,尾水氯化物浓度和全盐量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相应要求。养殖尾水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未能达到纳污管控要求的,应当主动采取一定的措施,提高排放标准,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立池塘养殖信息库,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池塘养殖尾水排放信息清单对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进行执法监测监管。养殖场(户)需要向外环境实施集中排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拟排放尾水开展检测,检测报告报乡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确保尾水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全市池塘养殖场(户)的取用水情况、养殖用水全盐量、尾水排放、投入品管理等由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日常监测。试点推进在养殖场(户)尾水排放口安装流量计、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水质在线监测设备,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测尾水水体质量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承担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落实责任人和任务清单,定期会商推进,统筹协调辖区内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工作。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专人负责推进治理工作;强化执法监管,将池塘养殖场(户)纳入日常监管,不定期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加大政策激励。鼓励各个地区结合实际,对主动进行生态化改造、实施“绿岛工程”、执行标准严于法定排放标准的生态养殖场(户)制定激励扶持政策,积极申报中央、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三)加强服务指导。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大科技防控水污染的力度,针对采用污染较严重养殖模式的养殖场(户),推动使用绿色的水产养殖方式;要加强对宿迁本地主要水产品种绿色环保养殖技术的研究,推广使用高效、生态友好的饵料和渔药;指导地方配套建立水产养殖尾水净化湿地管理制度。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地方建立水产养殖尾水水质监测等保障制度。充分学习常州金坛、南通等地先进经验,鼓励养殖场(户)采用沉淀池-曝气生物接触池-碎石床湿地-人工湿地的组合方式处理水产养殖尾水,利用系统内微生物、植物的共同作用处理水产养殖尾水,以减少水产养殖对周边水体乃至区域水环境的污染影响,为全市池塘养殖的绿色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将各地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考核,对未按要求落实方案部署的部门和地区按规定予以扣分。各地污防指办要督促各乡镇(街道)梳理排查水产养殖场(户)存在的环境问题,督促按期完成整改。对各地整改进展情况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公开曝光池塘养殖尾水排放造成的突出环境问题。部门或地区治理任务落实不力,对水环境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1.按照《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负责组织实施池塘养殖场(户)尾水排放的监督管理。

  3.建立池塘养殖尾水排放信息清单,将水产养殖场(户)排水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不定期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督促并核实池塘养殖场(户)排水之前做好尾水检测,尾水达标后方可排放。养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罚处。

  5.指导各县(区)对合乎条件的养殖场(户)申报中央、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补助资金。

  1.牵头池塘养殖情况调查摸底,负责编制实施并组织各县(区)编制实施辖区范围内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实施方案。

  2.加强养殖区水产养殖用药指导,负责池塘养殖用投入品监督管理,将水环境改良剂等制品依法纳入管理,加强对池塘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投入品等行为。

  4.牵头组织编制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规划,并对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养殖情况做监督检查。

  1.负责指导各县(区)加强对池塘养殖场(户)等设施农用地备案的监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组织对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行为的依法查处。

  3.督促未办理取水手续的池塘养殖场(户)完善手续,依法查处违法取水行为。

  鼓励各县(区)根据池塘养殖真实的情况制定激励扶持政策,主要支持主动进行生态化改造、实施“绿岛工程”、执行标准严于法定排放标准的生态养殖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