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帘/湿帘

取暖炉出现质量上的问题半年不退款 经协商厂家退还2400元

时间: 2024-03-09 10:56:55 |   作者: 水帘/湿帘

  取暖炉出现质量上的问题,厂家迟迟不给处理,这让河北保定的代理商张先生很无语。于是,张先生从河北保定驱车来到临沂,找到这家生产取暖炉的厂家。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厂家退还订购取暖炉的2400元。

  近日,来自河北保定的代理商张先生向临报融媒记者反映,年前,他从临沂一家锅炉厂订购了十多台取暖炉,其中有一台发往江苏省南通市的取暖炉出现质量上的问题。“我联系了这家锅炉厂,并让客户将这台取暖炉退回厂家,但是厂家迟迟不给处理。”张先生说,他已经将费用退还给客户,但大半年过去了,该厂家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推脱。

  “这台取暖炉进货价2400元一台,受疫情影响生意不好做,如果厂家不退钱不处理,我就得自己承担损失。”无奈之下,前几日张先生和朋友一起从河北保定驱车来到临沂,找到了这家锅炉厂。然而,这家锅炉厂的负责人许经理称自己出差了,等他回来再处理。

  张先生称,这也在意料之中,之前他只有更换手机号打过去,他们才会接电话,这也是他为什么招呼都不打,就从保定过来的原因。

  随后,记者联系了这家锅炉厂的负责人许经理,他和记者说,他确实在外地出差,暂时无法回去处理此事。“这个代理商只发过来一张照片,就说我们的取暖炉有质量上的问题,那如何来确认这个取暖炉是不是我们厂生产的呢?”许经理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经再三确认,张先生的客户已经将取暖炉退回厂家,并提供了与许经理的对话截图和通话录音。“取暖炉是从这家锅炉厂直接发给客户的,有交易记录,也有多次协商的记录。”张先生说。

  最终,双方经过协商,张先生与许经理达成一致意见,锅炉厂退还张先生2400元。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表示,如果买产品出现质量上的问题,那么经营者、生产者是需要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很显然,该案例中,经营者张先生已经给予顾客赔偿,他向经营者索取赔偿也是理所应当的。”彭海说,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取暖炉出现质量上的问题,因生产者违约导致张先生订立的合同不能够实现,张先生可当即拒绝接受并通知解除合同。

  彭海表示,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在遇到产品质量上的问题时,建议双方先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解决,能够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