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帘/湿帘

注意!除了整治9万亩小棚土地锅炉很快也将出台政策禁止!

时间: 2023-12-14 05:22:02 |   作者: 水帘/湿帘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出台《关于实施新增南美白对虾养殖情况周报制度的通知》,意味着如东县政府8月14日发布的针对省道221线以南的对虾养殖区域的文件——《如东县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影响扩大到整个如东县对虾养殖区域。

  根据省环保督查交办事项整治部署会议的精神,根据全县统一部署,作如下告知:

  2、对已搭建投入的设备即日起进行清理、退塘、对开挖池塘自行平整,恢复原貌;

  此外,如东县“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将每周报送辖区内南美白对虾养殖情况,杜绝新增虾塘。

  作为“中国南美白对虾第一县”,近几年,如东南美白对虾养殖业发展迅猛。目前,如东县南美白对虾养殖面积共有13.5万亩,其中,小棚养殖面积9万亩,露天池养殖4.5万亩,工厂化养殖面积到目前为止20万平方米。而此次的整治对象正是让如东虾农引以为傲的“如东小棚”模式,涉及的虾农人数众多。

  据村委书记介绍,如东县南美白对虾的小棚养殖中属于违规搭建的大概占90%。此次出台的政策只针对小棚,土塘因为不需要排放废水,养殖面积也比较小,暂时不会整治。“8月份出台的着重针对省道221线以南的政策已经扩大到全县,目前实行对虾养殖用地只减不增。农业部也出台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着重保护农用地。12月10号之后开挖的所有土地要全部取缔并回填,在今年7月底之后开挖的农用地将调查处理,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南美白对虾养殖。之后每周都会上报南美白对虾的养殖情况,杜绝新增虾塘。”而对于已经完全搭建好的虾塘,村委书记表示,小棚允许更换毛竹,但不能更改土地面积,租赁到期的虾塘将另行处理。除此之外,村委书记认为或许明年年初就将出台禁止使用锅炉的政策。“山东锅炉取缔已经在执行,许多北方的锅炉流入如东。假如今年或者明年年初锅炉使用太多,或者引起周边群众的举报,很快可能就会出台有关政策禁止烧锅炉。如果烧锅炉的人少,那么政策出台的政策就会稍微减缓。不过,烧锅炉势必会被禁止,这只是时间快慢的问题,很可能明年就会出台政策。”

  作为影响最大的如东县虾农则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如东县丰利镇环渔村的虾农表示“如东的小棚养殖租期一般是5年、8年、10年,政策是允许更换杆架的。我自己的租期是10年,已经养了6年,4年后会是什么政策目前还不知道。只是希望政策能够考虑到虾农的情况,避免一刀切。”

  不过,也有养殖户表示并未收到相关通知,但8月份已经出台过有关政策,大致有所了解。

  如东作为江苏省南美白对虾小棚养殖最为集中的区域,从2008年起步以来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壮大,目前,如东南美白对虾养殖面积为13.5万亩。从这几年的发展状况来看,对虾养殖得到的关注丝毫不亚于其他农产品。然而,环保力度的加强也在冲击着水产养殖。如何平衡养殖户的利益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将是各界人士需要重视的问题。我们也会持续关注,进行跟踪报道。

  为切实加强我县南美白对虾养殖有序管理、规范建设审批行为,推进南美白对虾养殖业向产业化、园区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促进南美白对虾生态养殖、健康发展和农村耕地、生态环境得到一定效果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加快发展现代高效农渔业的意见》(东办发[2013]3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南美白对虾规范管理的意见》(东政办发[2014]28号)等精神,结合我县真实的情况,经研究制定我县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南美白对虾养殖,养殖区应在非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劣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地类、未利用地地类中布局。同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复垦专项规划等避让后备耕地资源范围。

  1、取用地下水从事水产养殖须经水行政主任部门批准。严禁使用卤水和含盐量超2‰的地下水(非旱作区含盐量不得超1‰的地下水)从事水产养殖。从事南美白对虾等养殖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在保证取排水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不产生损害的前提下,经当地镇(区、街道)同意后,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任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2、尾水排放标准。南美白对虾等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养殖废水,废水中主要主要污染物CODcr、SS、氨氮、TP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氯化物、全盐量排放标准参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标准,具体数值见下表。

  (一)合理规划布局。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海域使用等要求,合理设置养殖规划区域,合乎条件的必须依法取得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二)规范用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南美白对虾养殖户一定要采取必要措施实施复耕。

  (三)实施达标排放。所有养殖业主一定要通过整治确保按规定要求排放,否则一律关停息养。南美白对虾养殖业主在2017年底前全部实施达标排放,排放标准一定要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四)严格用电管理。对符合用地、环评等手续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可办理用电开户手续;对私拉乱接等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五)补办相关手续。对符合土地规划并达到整治要求继续从事南美白对虾养殖的业主,必须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有养殖业主需向当地政府提交用地申请,经当地政府进行规划、用地审查审核同意,到行政审批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行政审批局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据全县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办理养殖使用证,供电部门办理用电开户手续。如需要抽取地下水,应向水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办理取水相关手续。审批权已下放的镇(区)按相应程序办理。

  (一)调查摸底(2017年8月底前)。各镇(区、街道)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辖区内的南美白对虾养殖情况统一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实行“一户一档”,全面登记南美白对虾养殖业主的详情信息,制定养殖位置图和现状图,形成镇(区、街道)具体实施方案。

  (二)宣传发动(2017年9月底前)。各镇(区、街道)组织人员登门入户下发《致广大南美白对虾养殖户的一封信》,开展有关政策及法规宣传。县相关媒体充分的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全方面开展相关普法宣传活动。强化舆论引导,营造全面参与、合力整治的浓烈氛围。

  (三)全面整治(2017年12月底前)。各镇(区、街道)要按照整治要求全面组织并且开展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南美白对虾养殖行为。县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各地开展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执法查处,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四)检查验收(2018年2月底前)。各镇(区、街道)对整治规范情况组织初验后,向县整治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整治办组织对各镇(区、街道)整治规范情况做验收。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建立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四套班子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县海洋与渔业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及各镇(区、街道)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从重点职能部门抽调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强化舆论引导。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等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全县上下充分认识开展南美白对虾养殖规范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全民保护耕地和环保的意识。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对造成破坏耕地和环境污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大公开曝光和查处力度,慢慢地加强广大养殖户开展南美白对虾养殖规范整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效。

  (三)强化属地责任。各镇(区、街道)为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统筹南美白对虾产业健康发展、环境保护、规范用地等方面协调发展,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实施办法,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推进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工作。要及时化解规范养殖专项整治中的问题和矛盾,确保整治工作平稳有序。

  (四)强化部门联动。县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负责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工作;县两办负责相关办组工作开展统筹协调工作;县国土局负责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地下水的取水审批和违规抽取地下水的查处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尾水达标排放的监督监测和超标排放的查处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用电审批和私拉乱接等违法用电行为的查处工作;县司法局负责专项整治过程中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工作;县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宣传部、发改(经信)委、农办、农委、行政审批局、信访局、文广传媒中心、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法制办、信息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强化联动,全力支持配合镇(区、街道)做好南美白对虾养殖规范整治工作。

  (五)强化督查问责。加强对规范养殖专项整治工作的过程控制,及时跟踪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严格督促检查,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加大对未按序时完成整治任务单位的交办、督办力度;严肃执纪问责,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照党内各项《准则》《条例》和法律和法规要求,强化作风效能建设,对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造成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严肃追究。

  五、本实施方案中未尽事宜由县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会商解释。

  1、办公室:负责制定专项整治细则,组织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指导、检查,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负责南美白对虾养殖规范整治工作督查、考核、验收评比;负责研究专项整治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普法宣传工作。

  副主任:戴新国(作风办)、蔡正建(法制办)、王毅敏(环保)、徐彬(国土)、邵亚洲(水务)、吴金明(供电)、陈晓华(司法)、缪贵(海洋)

  成员:顾爱军(海洋)、秦阳(环保)、朱卫东(国土)、宋彩军(水务)、余永华(供电)

  2、宣传引导工作组:负责全县南美白对虾规范养殖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和舆论引导。

  成员:白银东(文广传媒中心)、陈晓云(信息中心)、易向东(互联网中心)、王超(海洋局)

  3、综合执法工作组: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基本农田、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违规取水和违法违规用电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群众举报反响强烈且拒不执行整治义务的养殖场(户),移送公安或申请法院执行。

  成员:徐彬(国土局)、穆雨兵(环保局)、邵亚洲(水务局)、徐建华(经信委)、吴金明(供电局)、缪贵(海洋局)、刘骏(法院)、吴晓明(公安局)

  4、信访稳定工作组:对整治过程中也许会出现的各类信访问题重视,及时化解。

  成员:徐希红(公安局)、邱宗鹏(政法委)、陆顺国(信访局)、季海泉(县农办)、顾爱军(海洋局)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和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和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环保审批、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标排放废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私设暗管等通过非法定排口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能适用新环保法的配套办法。

  (1)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做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联的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做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电力管理部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除协助供电企业追缴电费外,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增容量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每次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责令其赔偿,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能够适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如东只是中国几大对虾主养区的一个缩影,在环保的高压之下,无论是南方的高位池,还是北方的工厂化养殖,都面临着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压力。可以说,中国的对虾养殖业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与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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